2012/08/10

The Law Between us

今年台北同志遊行的主題是「革命婚姻──婚姻平權,伴侶多元」,大家一直把焦點放在同性婚姻,其實多元化的家庭組成才是真正的亮點。

由「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」提出的民法修正草案(請至此處下載),將《四、親屬篇》和《五、繼承編》做了突破性的調整,一般人恐怕需要一點時間才能理解這全新的概念,至於對那些不求甚解的立法委員,我們恐怕不能抱太大的期望。對這場硬戰,要有最壞的心理打算。

看完草案內容,我覺得只講「同性婚姻」太狹隘且並不精準,但一時之間大家又很難對外界說清楚。「同性婚姻」比較像是過渡階段的概念,等到你讀通,會發現原來「伴侶關係」才是最適合的名詞。



我一點都不認為用「伴侶關係」會比「婚姻」矮一階(同志社群不用激動),兩者概念不同,只是前者沒有歷史包袱,更能適應社會變遷。「伴侶關係」並沒有破壞「婚姻」制度和家庭結構,「婚姻」仍然會存在 (保守人士不需緊張),只是家庭的定義會更多元。

「伴侶盟」的版本並不想在傳統婚姻的架構下塞進同志伴侶,想來太難融入冠夫姓、姻親、同居義務這些強制衍生的關係。它聚焦在兩個人之間法理上的權利與義務,感情是抽離的,感情是兩造之間的私事。

沒錯啊,異性戀婚姻不一定是愛情結合,多的是為錢結婚,只要取得結婚登記,他們就是合法配偶。

爭取同性伴侶合法化,並不是為了獲得別人的肯定和祝福,那是儀式的一部份,可以由個人發起。法律不是用來承諾幸福見證海枯石爛,而是保障書面協議的平等權益。

就因為法律處理的是公事,伴侶的組合可以不論感情,互相沒有肉體慾望、性關係的二個人,只要有正常行為能力、合於法定年齡、沒有直系血親關係,也可以出於單純地作伴而結為伴侶。

這個版本除了「同性伴侶」之外,提供了更多兩人關係的想像空間。

舉例來說,某藝人和助理長年合作,雙方是最好的生活和經濟夥伴,結為伴侶可以讓雙方取得等同家人的位階,可以讓深獲信任的助理正大光明收養藝人的子女,而不會在藝人死後被他貪心的姊姊搶走撫養權。不過藝人仍然可以在外鬧緋聞花,並不需要和助理住在一起(看他們怎麼約定)。通姦在草案裡並不構成伴侶失效的要件,因為伴侶並不像傳統婚姻含有性的壓力和義務。要解除伴侶關係,只需要任一方書面通知即可。

「伴侶關係」還可以適用於蝙蝠俠-阿福管家,或是蝙蝠俠-羅賓….與其我們猜想他們有曖昧關係,不如正視他們就是親密如家人,只能將秘密身份分享給對方,結為伴侶有何不可?

會不會有人覺得「伴侶關係」結構很鬆散,不值得費事去登記? 其實「伴侶關係」結構要多鬆多緊,都可以透過雙方的書面協議決定,所以雙方事前溝通非常重要。婚姻也有同樣的配套,很多女人進入婚姻前不曉得也可以約定婚姻契約,後來才發現家庭主婦做家事是有價值的,男主人拿錢回來不是恩賜,而是必要分擔。

伴侶關係合法化的價值是在對外證明家人身份,保障應享的權利優序。如果你想把財產、小孩、保險受益人留給伴侶,就不用擔心有些親戚在你死後欺負伴侶。


請參考之前文章: Same sex marriage debate







4 意見:

陽光的笑 提到...

疑我以為orange是香港人

婚姻法也好伴侶關係也好,只要本質是保障同性愛人的權益,如何稱呼又有何妨。這點我十分支持。但是既然是伴侶關係必須要有性行為,否則同性同居的案例很多,未必有感情,不要反而被陰一道, 變成de facto關係。另外之前的遺產法不是也承認同性關係之下的遺產轉移?在同性婚姻法通過前大家還是要習慣立遺囑,保障自己的權益。

其實為生在這個時代感到幸運,同性關係只會越來越被法律承認,只是個時間問題罷了。希望合法化能夠扼殺一些圈內人感情隨便,關係隨便,做人隨便的惡性循環。

Orange 提到...

法律恐怕管制不了「感情隨便」,就算是婚姻合法,還是會有婚外會情。伴侶關係把「性」擱置一旁其實是高招,法律的重點在處理兩個人之間的「承諾」。

麻瓜 提到...

不能信守承諾的愛,不值一顧......

得修成多少正果,方能告訴世人,這樣的愛情不是兒戲;也非一時興起...

今日我等所言所行;當是後輩要嚐的果,但求我等珍惜情感,隨便不得....

也唯有把這路走正了才能寬,甚或讓不理解的人得以信服…

Orange 提到...

雖然我很冷酷地認為法律很難,也不該介入愛情的範圍,但我同意你的說法,也相信想要牽手一生的雙方絕大多數都是這樣的想法。

麻瓜,很動人的期許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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